团委通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9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校团委是全校社团的管理单位,具体事务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即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学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隶属于校团委直接领导,负责全校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各级社团必须接受上级、同级团组织和学社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团是高职院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社团必须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六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八条 社团需具备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教职工,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1个社团,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全面的指导;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也应对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予以支持,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公益志愿类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各级社团负责人,均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各社团指导单位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产生,且应征得其带班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同意,报由学社联交校团委审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任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违反学校各项工作规定的撤销其社团职务。表现优秀的,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社团有团员 3人及以上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由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学校团委直接领导。积极探索创新团建模式,通过“班团进社团”“社团进班团”“团日活动+”等形式,促进社团团支部与班级团支部间的交流融合。社团中团员团籍仍然归属于其所在的行政班级团支部,应参加所在二级学院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社团受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团组织的领导,接受学校学社联的指导。

第十二条 学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成员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学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学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成立社团必须经发起人所属学院团总支和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公示,报校学社联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校级社团名称统一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XX社团,二级学院社团名称统一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XX学院XX社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六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社联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学社联报备后,可自备艺术图型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私刻任何圆形办公图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秩序。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学院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出国出境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社联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团委、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参照第二十条程序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团主管党组织请示,审核被邀请人资格和具体活动内容,报校团委审批准后交学社联存档,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外办学合作企业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征得批准后、报备学社联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社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各社团指导部门应鼓励学生社团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须在每年9月到学社联履行注册手续,每年6月到学社联履行年审手续。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注册、年审或注册、年审不通过的一律不允许其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月都要按学社联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学社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学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社联提请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指导单位和学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校团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指导单位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社联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一批“优秀社团”,被评定为“优秀社团”的社团,将给予相应的社团活动经费支持。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社联可根据情况向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三条 学社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社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成员个人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五)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社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学社联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社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社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内未完成注或年审,也未说明理由。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管理参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527